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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苏有朋房屋纠纷被判解除合同 房客其他请求被驳
作者:飞翔の卡米
时间:2010-12-22 18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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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讯(记者 付中 通讯员 刘妍)租了苏有朋(在线看影视作品)的房子开美发店,工商却不给办照。王先生称这时才知有台胞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,于是起诉苏有朋要求赔偿。
  记者今天获悉,朝阳法院认为苏有朋不了解法律“情有可原”,但王先生作为租房人不了解法律实属不该,为此判决解除合同,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。
  去年7月20日,王先生和苏有朋签订租赁合同,租赁苏有朋在朝外SOHO的一处商铺,双方的居间人是“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”。
  王先生称,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看见房主苏有朋,是中介公司找苏有朋事后签字确认的。
  合同签订后,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、押金58538元,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,缴纳了房屋的水电费,购买了美容美发用品。一切准备就绪后,王先生却被工商部门以“不得使用台胞房屋从事经营活动”为由,不予注册登记。
  王先生为此起诉,要求解除合同,苏有朋返还租金、押金,并要求其和中介赔偿装修费等。
  王先生认为,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,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,且时代之家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,而二者均未向其作出提示,故诉至法院。苏有朋的律师表示,当时,是中介公司告诉苏有朋房子可以出租,他才出租的。苏有朋没有过错,所以不承担责任。
  法院认为,苏有朋非法律专业人士,相关规定实施时间在其购房前不久,苏有朋不知情有可原,不存在明显过错。而王先生既没有对中介的资质进行审查,也没有留意房屋的经营限制,存在一定过错。
  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,只判决解除合同,对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苏有朋的反诉请求均驳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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